申请人:李菁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1111号“耘溪 YUN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符合商标的注册条件。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耘溪”、“YUNXI”组合而成,其与“云溪”近似,“云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