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问一问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7827号“准准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本案《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20891189号“BABY MERCURY及图”商标、第34189713号“BABY及图”商标、第5145880号“BAB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852号“BAB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3819号“BABY L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商标驳回通知书》以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除“婴儿食品;婴儿尿布”以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鱼肝油;医用诊断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生物制剂;杀虫剂;卫生护垫;婴儿尿布;产包;细菌抑制剂”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由我局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为“医用胶布”商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药枕”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胶布”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