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26771号“4 EVER W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 EVER WORK 62926771

阅读:103116 2022-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6771号“4 EVER 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22930号“BACK YOU UP4EVER”商标、第1649298号“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6771号“4 EVER 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22930号“BACK YOU UP4EVER”商标、第1649298号“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1年10月13日止,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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