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茂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汇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7007号“茂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1日针对申请商标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且我局已予受理。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1日针对申请商标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且我局已予受理,本案系针对相同案由的重复申请,应予驳回。本案驳回申请不影响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提出的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