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伟品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61903号“ZP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0783号“Z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名下“2PM”组合的高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对其权利的正当要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配件、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