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9606号“雅典娜 ATH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39796号“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12825号“鼎捷 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1406号“雅典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类国际注册第1612548号“ATHENS 200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13691号“雅天娜 AT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810423号“雅典娜 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530020号“AT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095045号“ATHENA DIGI IN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39127号“雅娜 ATHEN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类国际注册第1612548号“ATHENS 200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8828338号“雅典娜 AQ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8517375号“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8806109号“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7244874号“LOKMAT 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8311490号“ATHENA INTELLIGENCE TU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381340号“ATH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国际注册第1636848号“ATHENA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2740017号“雅典娜E学园 ATHENA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2740020号“雅典娜E学园 ATHENA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2758425号“雅典娜E学园 ATHENA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2738513号“雅典娜E学园 ATHENA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国际注册第1520543号“Ath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注册及使用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十六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十三、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均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五、七、十三、十六、十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真空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八至二十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手表、真空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雅典娜”和“ATHENA”构成,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八至二十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八至二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