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茂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7007号“茂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20100号“茂行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在第35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