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诠释美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5771号“NEWOP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3102号商标、第27148888号商标、第22905782号商标、第37382342号商标、第584536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