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90075号“云上科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上科美 58590075

阅读:76913 2022-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鑫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90075号“云上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294456号“云上美”商标、第46549316号“云上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

  申请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鑫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90075号“云上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294456号“云上美”商标、第46549316号“云上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字号,申请人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科美”企业字号,经使用已在第10类部分领域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曾被政府、媒体和同行高度关注并多次报道。申请人曾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在业内具有领军地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亦不相同。申请人已在第10类注册多件含“科美”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名称变更通知书、2021年半年度年报、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获荣誉、申请人发布的广告、第三方网络媒体报道、部分参展协议、照片、公证书、申请人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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