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36037号“CRED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9458号“CRIDA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9609号“CREDOS”商标、第11433795号“CREDA”商标、第29897957号“CLE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未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顶级域名证书、软件截图、申请人参加峰会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技术研究;工程绘图;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CREDAS”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的商标标识结合了其他文字,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独立地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