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找靓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9028号“验机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并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经查询,在先已有多件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产品主要用于二手交易平台“找靓机”旗下数码产品智能质检工具,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找靓机”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验机精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找靓机”平台介绍、在先案例、商标档案、“找靓机”平台所获荣誉、“找靓机”发展历程、“找靓机”推广合同、“找靓机”APP数据下载量、“找靓机”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无关、或结合其他标识使用,故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