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正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1941号“正九康;ZHENG JIU KANG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195479号图形商标、第38901956号“三多九如”商标、第19879003号“九号优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