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余市金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63304号“嘉金鸿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8925331号“ZCTE”商标、第22613208号“朗冠建筑”商标、第8112497号“岜山集团;BASHAN GROUP”商标、第53018963号“HNCC”商标、第52997290号“三兴八方”商标、第14721565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