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赫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1142号“RESTORATION HARD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此,申请商标与第5898952号“复新上品;RESTORATIONHARD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冲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81110号、第9765046号、第9765048号、第9765066号、第9765067号、第9765069号、第9765080号、第11519011号“BABY&CHILD RESTORATION HARD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已为申请人所有,其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为申请人所有,其与申请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