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593682号“Oz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zon 33593682

阅读:128480 2022-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互联网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杰乐梅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对第33593682号“Oz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立于1998年,是俄罗斯在线零售商…

  申请人:互联网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杰乐梅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对第33593682号“Oz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立于1998年,是俄罗斯在线零售商平台“OZON”的创立人。“OZON”目前是俄罗斯最大的多类别在线零售商,同时也是俄罗斯第二大的电商平台,也是目前俄罗斯唯一上市的B2C平台,是2019年俄罗斯最受欢迎的电商平台。早在2011年网上便已经存在较多关于该平台的介绍和报道,远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该平台早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马德里国际第1325778号“OZON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OZON”含义较为偏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一致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恶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外注册商标资料;

  2、有关报道资料;

  3、申请人官网资料;

  4、百度检索“OZON”的资料;

  5、关于“OZON”的翻译资料;

  6、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及其商标资料;

  7、被申请人商标所涉及到的品牌介绍和报道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法》第七条不应列为独立法条进行评述,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取得争议商标的程序并未存在任何欺骗性和不正当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并不构成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无任何不妥和恶意。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5月20日。

  二、经调取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标档案可知,本案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4月14日,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化妆品、母婴用品、计生用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装饰材料、净化消毒设备、环保设备、汽车维修工具设备、餐具、电子产品、照明设备、厨卫设备、汽车配件、珠宝首饰、乐器、办公用品、箱包等等。

  三、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第45类共计1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其中22件商标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提出注册申请。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子弹短信”、“OZON”、“BAKKT”、“SUBSTACK”、“券超人、“FABFITFUN”、“票房大卖王”、“FARMER'S FRIDGE”、“BELLABEAT”、“TRUEFACET”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7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OZON”作为申请人经营的综合类电商平台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并被多家媒体所报道,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平台名称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申请人该商标所使用的领域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先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由查明事实二、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其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就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第45类共计1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虽然多数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与其经营范围相吻合,但部分商品或服务所需能力和资质并非一般主体所及;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国外获准注册的商标以及在先经营的B2C平台名称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子弹短信”、“OZON”、“BAKKT”、“SUBSTACK”、“券超人、“FABFITFUN”、“票房大卖王”、“FARMER'S FRIDGE”、“BELLABEAT”、“TRUEFACET”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经营能力,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业标识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为他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本案申请人主张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保护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3593682号“Oz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zon 33593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4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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