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玥莹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28103379号“柚西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已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 ”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号“老奶奶”及“老奶奶”系列商标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及申请人对“老奶奶”系列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三、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拥有了大量固定的消费群体,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老奶奶”知名商标的存在,但是被申请人仍然选择注册与之高度相似的争议商标,其具有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若继续予以注册,必将给申请人及其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维权资料;
3、所获荣誉、相关证书;
4、产品销售、媒体报道相关资料;
5、行业协会出具说明函;
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脯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肉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老奶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