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全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2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气动传送装置;升降设备;汽化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吹雪机;抽气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5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喷雾机;喷雾机(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气动传送装置;升降设备;汽化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吹雪机;抽气机”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雾机;喷雾机(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