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34490号“JOIVE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OIVEAH G1634490

阅读:178745 2022-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SL BEHRING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490号“JOIV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删减申请,将“药品”商品更改为“人用药”商品,该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人用药”商品…

  申请人:CSL BEHRING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490号“JOIV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删减申请,将“药品”商品更改为“人用药”商品,该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34490号“JOIVE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OIVEAH G16344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3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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