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2021号“杰凡尼 JEVO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杰凡尼 JEVONI及图 1812021

阅读:171637 2022-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2021号“杰凡尼 JEV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85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2021号“杰凡尼 JEV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85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康恩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康恩泰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812021号第25类“杰凡尼 JEVONI”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初步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荣誉及复审商标荣誉;

  2、唯品会销售合同、发票、销售汇款单、华地公司合同书、发票;

  3、合同、发票、银行交易回单;

  4、商品实物图片及门店实体照片等;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1年3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西服”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7月20日。

  2、被申请人在第9019438“鹰牌杰凡尼”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商标授权书。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28日至2021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9019438“鹰牌杰凡尼”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商标授权书,该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杰凡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品授权书显示于2020年被授权人授权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享有“杰凡尼等”品牌“服装、饰品”商品的合法销售权;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商品由江苏华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委托送货协议书显示商品为“杰凡尼”;被申请人提交的多张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杰凡尼 JEVONI”品牌的“服装、衬衫、西装、领带、皮鞋、袜子、皮带”商品销售给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华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西服”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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