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平南一村一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9762号“南雄北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取自申请人当地的特有风景区名称,同时“南雄北帝”象征着英雄、帝王,表达申请人想要成为行业龙头企业的雄心壮志。且申请商标“南雄北帝”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南雄”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