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27013号“吴堡佳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吴堡佳红 59527013

阅读:90391 2022-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堡佳红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7013号“吴堡佳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吴堡佳红”整体出现,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与其他要素佳红组合使用,使得整体具备显著特征…

  申请人:吴堡佳红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7013号“吴堡佳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吴堡佳红”整体出现,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与其他要素佳红组合使用,使得整体具备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为吴堡佳红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虽然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吴堡”,但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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