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飞庆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39827号“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016943号、第8059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56650837号、第57095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