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丽君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7444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56856027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申请人:杨丽君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7444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56856027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