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龙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2748号“别叫我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和独特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众多与本案情形相近似的商标在30类及其他多个类别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已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别叫我胖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