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威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10695号“AK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1150号“A.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