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纵维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85723号“ANYCUB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1186号“御龙工具 ROYAL DRAGON T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1306号“炬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09088号“GREYBOX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