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舒芬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翼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6921号“爱蜻蜓 Aiqing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210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925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0358号“红蜻蜓 HQ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3298号“红蜻蜓 RED DRAGON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70356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爱蜻蜓”与引证商标一、四“红蜻蜓”、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中显著标识文字“红蜻蜓”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上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