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明德新思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田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3120号“中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98354号“仲萱 HELPFUL TO SAVE THE PO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4390号“中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91151号“中萱成长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