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联诚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0260号“联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9314号“联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6866号“联城车友会 WWW.CNCYH.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7000号“联诚创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699241号“联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66306号“联成水产科技服务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四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