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迷萌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高点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3388号“安珀斯 AMBROT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3303号“安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眼镜盒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绳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