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20581号“蜻蜓赛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蜻蜓赛德 58620581

阅读:67442 2022-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建兵 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对第58620581号“蜻蜓赛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第4066740号“蜻蜓红”商标、第4066745…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建兵

  

  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对第58620581号“蜻蜓赛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第4066740号“蜻蜓红”商标、第4066745号“紫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相关公众,将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申请人及产品所获部分荣誉、所获慈善证书;2、相关上市资料;3、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相关宣传资料;4、申请人店铺产品图片;5、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书;6、其他案件裁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童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诉讼程序,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蜻蜓赛德”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蜻蜓”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8620581号“蜻蜓赛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蜻蜓赛德 586205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3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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