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556988号“AVEN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74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答辩理由书、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动物皮”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第135569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伞等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中的相关材料与复审证据一致,本案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8年6月6日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皮制系带、伞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皮;毛皮制覆盖物;皮制系带;伞;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宠物服装”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鉴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仅提交了答辩理由书、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