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鸿顺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75791号“鸿顺南洋 HONGSHUNNANY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23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在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等桑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2、购销合同、购销协议及发票;3、产品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中的证据材料与复审证据一致,本案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6年5月13日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除蚊器、饮用器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务手套”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泉州市伟鸿织造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乳胶手套等商品上有真实有效的销售行为,且相关合同中标注有“鸿顺南洋”字样,加之证据3的产品图片加以佐证,结合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乳胶手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手套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乳胶手套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