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52294号“Tonino Lamborghi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nino Lamborghini及图 58252294

阅读:58399 2022-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尼露•林宝坚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2294号“Tonino Lamborg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4025号“AUTOMOBILI LAMBORGHIN…

  申请人:德尼露•林宝坚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2294号“Tonino Lamborg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4025号“AUTOMOBILI LAMBORGHI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67574号“AUTOMOBILI LAMBORG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LAMBORGHINI兰博基尼为世界闻名的跑车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创始人TONINO LAMBORGHINI系意大利国宝级超级跑车品牌兰博基尼创始人FERRUCCIO LAMBORGHINI先生的人独生子、继承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双方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均已共存多年,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函,明确表明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打印件;申请人创始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创始人关系介绍;在先判决;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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