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维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6796号“R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02309号、第545754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RERE”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