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77883号“老西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西四 38577883

阅读:27296 2022-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华天饮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38577883号“老西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北京知识…

  申请人:北京华天饮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38577883号“老西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终3501号、(2021)京73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西四包子铺”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其作为老字号所享有的历史商誉、潜在价值应得到肯定和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第38487719号“二友局西四包子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经营多年的饭店或其他知名餐馆、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主观恶意明显,有损于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老字号的传承发展。在先判决已认定被申请人经营“西四包子铺”、攀附老字号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字号相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2020)京73民终35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京73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

  2、华天集团历史沿革;

  3、西四包子铺历史沿革;

  4、西四包子铺1996年至2000年年检报告;

  5、饮食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6、西四包子铺所获荣誉及表扬信;

  7、对“西四包子铺”的相关媒体报道;

  8、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

  9、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申请注册信息;

  10、相关品牌介绍;

  1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342号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存在恶意抢注。争议商标通过被申请人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经营“西四包子铺”门店,恶意攀附申请人北京老字号的声誉,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华天饮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0月13日。

  3、申请人提交的西城区饮食行业志载明:1973年2月西城区饮食业从服务公司分离成立“区饮食管理处”,归北京市第二服务局领导。1979年2月,区饮食管理处改称为“北京市饮食公司西城区分公司”。1981年4月,区公司改称“西城区饮食公司”。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商业委员会批复中载明,1989年2月,“西城区饮食公司”更名为“北京市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由原“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组建的“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于1992年10月核准注册登记。

  4、申请人提交的商业企业登记表载明的北京市西城区西四饮食基层店.西四包子铺的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1982年1月5日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载明企业名称为“西城区西四包子铺”,1986年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表载明企业名称为“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1989年1月的换发营业登记表载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1990年5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1991年10月18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企业名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包子铺”,1991年8月3日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载明企业名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包子铺分店”,1991年10月11日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包子铺分店”,1993年7月16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载明企业名称为“北京市华天饮食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西四包子铺分店”,1998年3月23日营业执照载明名称为“北京华天饮食二分公司西四包子铺”,2000年8月31日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北京华天饮食二公司西四包子铺”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2001年7月20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载明“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债权债务由主管单位负责,主管单位为华天集团。

  5、北京市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关于二友居与西四包子铺品牌发展情况的证明”载明:“二友居”是华天集团旗下的京味小吃连锁品牌,是“北京老字号”品牌企业。“二友居”创始于1921年,主营包子、肉饼等面食。60年代以后,“二友居”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在西四南大街1号。西四包子铺的上级所属公司历经西城区服务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华天集团。西四包子铺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因历史原因,西四包子铺于2001年暂停营业。

  6、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8件商标,其中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包括“西四包子铺”、“西四包”、“老西四”、“西四”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首先,该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依据查明事实3、4、5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西四包子铺前身是二友居饭铺,二友居饭铺在六十年代更名为西四包子铺,更名后继续以“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对外经营直至其停止营业,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虽已注销,经营中断,但华天集团对“西四包子铺”有明确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因此,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在先字号权为由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使用“西四”字号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并已具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虽然申请人较长时间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表明“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近年来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同地域的从业者对此理应知晓。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西四包子铺”、“西四包”、“老西四”、“西四”等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加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店铺招牌上标有“西四包子铺”,误导了相关公众,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损害了华天二友居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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