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9329号“华发HUA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9157号“华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3919号“华发皇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形成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奖项。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的“乳酒(牛奶饮料)”商品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华发皇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乳酒(牛奶饮料)”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