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康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3734号“RECON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指定商品“弹性绷带”的注册申请,仅对其余指定商品进行复审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0483号“ROCON”商标、第22780443号“RECOR MEDICAL”商标、第50646055号“Paradise ReCor Medical及图”商标、第637428号“莱康 RECON及图”商标、第17396383号“莱康 RE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金山词霸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医用卫生口罩;避孕套;假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导管;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导丝;医疗用超声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奶瓶;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弹性绷带”商品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急救用热敷布;医用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剪刀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有效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CON MEDICAL”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读文字“ReCor Medical”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急救用热敷布;医用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