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优立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5878号“优立达精密机械 U-NEED PRECISION MACHIN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9906号“优力达YOULIDA”商标、第4555355号“UNEED”商标、第7967115号“优尼缔 UNEED及图”商标、第20272477号“UNEED”商标、第9392456号“UNED 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部分“优立达 U-NEED ”与引证商标一“优力达YOULIDA”、引证商标二至四中“UNEED”、引证商标五“UNED 35”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电线、计算机键盘、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