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朗生物医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0659号“超朗 CHORA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9265号“LANTHO朗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3516号“人在趣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子血压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