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光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7526号“百香祖BAI XIANG Z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7228号“明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百香祖BAI XIANG ZU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6057号“企诺及图”商标、第14419692号“乐之滕LEZHITENG及图”商标、第18552570号“蒙粮天露MENG LIANG TIAN LU及图”商标、第31895231号“金盛绿源JIN SHENG LV YUAN及图”商标、第21095085号“客佳寳及图”商标、第23023876号“极乐香JILE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