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0999号《关于第50794211号“数字口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01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0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原驳回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79045号图形商标、第31984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3970号“数口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805期撤销公告予以撤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5期《商标公告》,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仍坚持原驳回复审决定中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