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96302号“新诺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诺泰 50496302

阅读:160037 2022-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新诺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9619号《关于第50496302号“新诺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新诺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9619号《关于第50496302号“新诺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7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279号“诺泰Nuo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779期撤销公告予以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9期《商标公告》,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0496302号“新诺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诺泰 504963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3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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