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时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5971号“自然唤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8382号“自然醒”商标、第38848288号“草木初生 NATURE AWAK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NATURE AWAKENS”可译为“自然唤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含义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鲜花;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自然唤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