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明斯电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4711号“O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7568号“O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变压器;电池开关(电)”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8692号“O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