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斯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03178号“source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9176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9716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