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73825号“皖宴 WAN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皖宴 WANYAN及图 60273825

阅读:74592 2022-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何桐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73825号“皖宴 W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0001号“皖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6538号“莞宴”商标(以…

  申请人:何桐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73825号“皖宴 W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0001号“皖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6538号“莞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26229号“白完宴 bai wan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回执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的转让申请因未依法缴纳费用被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一、三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中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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