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微创惟美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6034号“muscle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语中的固有词汇,该词汇由申请人所臆造,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创作而成,经过广泛、持续使用其显著性得到增强,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判断商品来源于申请人,理应予以核准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关联企业网站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musclesee”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