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8583号“索菲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应受到权利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3107号“索菲娅·韦伯斯特 SOPHIA WEBSTER”商标、第8942649号“索娅菲 Suoyafei”商标、第54400345号“索菲亚”商标、第57982161A号“索菲亚”商标、第9076966号“索菲亚”商标、第22245841号“索菲亚”商标、第29792276号“索菲亚”商标、第57982161号“索菲亚”商标、第34823026号“索菲亚”商标、第10838967号“索菲娅 卡 SOPHIA KAH及图”商标、第14109376号“suphemeya 索菲米娅”商标、第7355312号“索飞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为闲置商标;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评审分案阶段,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九已驳回复审裁文发文,暂未公示最终结果,三引证商标皆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投入实际推广与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八商标网流程、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网络词典释义、品牌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在“服装;浴衣;游泳帽”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鞋;鞋用金属配件;靴;皮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鞋用金属配件;靴;皮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