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圆古洲(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7766号“黄三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黄三元”系申请人股东黄乐先生的父亲,黄三元先生为国际知名钢琴调律大师、钢琴提琴制造大师,现任申请人企业技术总监及文化传承人。经黄三元先生授权,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将其姓名用作商标并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人物指向性,并无损害烈士的名称、荣誉之主观意图,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黄三元声明书、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黄三元荣誉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合同、发票、在先案件决定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黄三元”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
2、黄三元,钢琴技师,其发明的键盖转动装置获国际发明金奖。由申请人提交的声明书证据可知,黄三元授权申请人对其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黄三元”确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但根据申请人申请理由及提交的声明书、黄三元荣誉证据、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黄三元为钢琴技师,曾受聘于韩山师范学院、厦门市音乐学院,并经厦门广电网、厦门电视台、律动钢琴网、闽南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授权申请人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复审服务上,在此情形下,相关公众不易当然认为申请商标“黄三元”为烈士姓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